关于2023年度教职工医疗费二次报销的通知
发布人:程晋越  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次数:12

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国药科大学参加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药大建〔2022〕250号)文件规定,现启动2023年度教职工医疗费二次报销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报销范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生的符合医保统筹范围且已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医疗费,同时符合《中国药科大学参加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药大建〔2022〕250号)文件规定。

二、报销对象

学校加入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事业编制、参照事业编制管理的非事业编制以及其他享受原教职工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以及上述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限参加了户籍地城乡居民医保且已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医疗费),按照“男单女双”原则享受补充医疗待遇。

  三、报销方式

1.南京参保就医的教职工及子女无需提交医疗票据,学校根据参保职工数据直接按比例报销。具体报销到账时间,以财务打卡为准。

2.镇江及异地参保就医的教职工及子女仍需提交病历、医疗发票、费用明细、出院记录等纸质材料。

材料提交地点:中国药科大学江宁综合门诊部304室

材料提交时间:4月8日—4月12日(9:00—15:00)

四、不享受我校补充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

1.未享受医保统筹的医疗费。

2.在药店产生的医疗费(门特双通道除外)。

3.不符合《中国药科大学参加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药大建〔2022〕250号)文件规定的医疗费。


备注:未尽事宜可至中国药科大学江宁综合门诊部304室咨询(9:00—16:00)或致电025-86185481详询。



中国药科大学医保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