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水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工作,加强水电管理,规范全校水电管理秩序,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及教师生活用水用电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电法》及其他相关水电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建立管理,使用,服务三位一体的水电管理服务体系.
第三条 学校水电管理机构为三级节水节电管理网络.即校节约水电工作领导小组→校节约水电工作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处)→各部门节约水电管理小组.
(一) 学校节约水电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负责全校节水节电工作,负责制定全校节水节电工作的总体规划,节水节电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及资金审批,定期研究学校有关节水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全校日常节水节电工作进行指导.
(二) 学校节约水电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在学校节约水电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 基建后勤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水电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检查,管理和监督职能.负责受理新增水电使用的受理,定期上报水电系统运行情况和水电使用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拿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
1. 负责制定学校年度节水节电工作计划和做好学校年度节水节电的工作总结,上报学校节约水电领导小组.
2. 负责组织实施经批准后年度计划,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校节约水电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提出调整和修改方案.
3. 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学校节水节电宣传教育计划并参与组织实施.协助组织好节水节电宣传教育活动.
4. 负责节水节电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选定,组织人员施工,检验技术改造项目的节水节电效果.
5. 负责全校用水用电的指标测算与分解,并定时考核.按照学校制定的水电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对全校用水用电检查工作,对违章用水用电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理,对节约水电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6. 维修中心坚持在日常巡视的基础上,每月初,月中两次对全校重点单位,地段进行巡检并填写巡查记录.
7. 处理日常节能工作事项,依照上级及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以身作则,严格执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是应及时向学校节约水电领导小组报告.
做好抄表和收费工作,对每次的抄表数进行分析.
(三)
部门节约水电管理小组的职责是:
各部门、各学校及校直属单位的节约水电管理小组是学校节约水电工作基层管理机构,其组成人员视教职工人数情况不少于3人,有部门主要领导任管理小组组长,并根据
本单位情况设置不少于1-2名节约水电兼职管理员,管理小组组长向学校节约水电工作办公室负责。各宿管站站长,楼宇物管负责人均为节约水电管理员。
1. 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节约水电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上报校节约水电工作办公室。
2. 负责组织定期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校节约水电工作办公室联系、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和修改方案。
3. 负责本部门用水用电指标分解,并定时考核。
4. 督促本部门成员严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节约使用水电,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学校节约水电工作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运行 、维护、保障
第四条 工程维修公司负责学校水电的运行、维护、保障工作。
第五条 为确保学校重大活动的水电正常供应,活动承办单位须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基建后勤处及时向南京市供水供电部门申办保供手续。
第六条 出现供电系统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限负电荷等情况时,综合管理科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地保证生活和重点用户用电,并及时逐级汇报。
第四章 停水 、停电
第七条 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停电,基建后勤处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案,报分管校长批准落后实施。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区域性停水、停电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基建后勤处视停水、停电的范围及影响程度,合理安排,并提前在学校公告栏及校园网上通知公告;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教学、科研、生活等,必须预先通知,专人负责。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基建后勤处应立即予以停水停电,保障消防除外:
1. 发生会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
2. 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
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第五章 计划、增容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的新建工程或改建工程中涉及到水电设施改造的,须将供水供电方案报告基建后勤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须经基建后勤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接入学校水电管理网。
第十一条 凡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新(改)建项目均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水电计量装置的选型由基建后勤处确定;工程结束后一周内将水电计量装置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起始读数、出厂编号等)书面报基建后勤处建档。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同意增容的生产、开发、经营用户应向学校缴纳水电增容费,主要用于节能技改造,水电计量装置与更新等得。增容费标准按时南京市水电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校水电设施的安全检查运行,未经基建后勤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观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
第六章 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 基建后勤处根据南京市下达的计划分配指标,结合学校综合改革方案,逐步推行各部门、各学院用水用电全面计量收费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单台设备容量20kw、总容量50kw以上用户,应按基建后勤处规定的时间避峰使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添置设备,应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低能耗高效产品,并接受基建后勤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基建后勤处以据南京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费价格,结合实际,制定我笑得水电费价格标准,及参照南京市功能单位规定类别执行,基建工程用水,电价格参照施工用水电价格,宿舍、公用房、食堂等用水电参照生活用水电价格,商业网点用水电价格参照商业用水电价格执行上述各类水电用户的水电收费价格不得低于南京市同期收费标准。其计价标准报校长办公室批准落后执行。
第十八条 所有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学校水电,其水电费按实收取。以下情况使用学校水电的属于有偿使用的范围:
1. 校内从事生产、经营、维修、安装等业务的企业、商店等经营独立核算部门。
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开展经营加工等业务项目,或借用学
2. 校场地(设施)开展教学、科研、实验,生产、经营等。
3.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修缮项目。
4. 各部门、各学院开展创收业务。
5. 学校各类出租房和其他使用学校水电的。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水电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计量表具。由于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计量的,水电费按人头(灯头)、设备数,协商计数收取。
第十九条 校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水电计量装置由学校统一安装,所发生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自理。
第二十条 已安装电卡电能表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单位应安排专人到处办理首次输电审批审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临时用水用电,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安装学校提供的计量装置,并应缴纳押金。工程结束后扣除损坏和折旧费用,退还押金,所有水电量定期按实计算。
第二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表失准,毁坏,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计算。
第二十三条 所有回收水电费用统一上缴給校财务处。各用户应在水电费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缴费,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交水电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基建后勤处通知财务部门从对应经费或工资中代扣。经催缴仍未交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基建后勤处将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学校除按最大用量追回水电费(含滞纳金)外,有权终止其违章行为,限期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在绩效考核中扣分。逾期不改的,可依法停止供水供电:
1.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私改乱接学校水电设施危机系统安全者;
2. 野蛮施工,造成学校水电设施损坏,影响系统正常运行者;
3. 违反学校水电管理有关规定用水用电,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4. 使用违章用水用电器具,造成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者;
5. 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者;
6. 浪费水电、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7. 不按学校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者。
因违章或窃用水、电造成集体或个人财务损失的,责任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导致集体、个人财务重大损失、危及人身安全的,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使用电器,应严格执行学校学生宿舍(公寓)用电标准及规定;如有违反,按该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办公室、集体宿舍不得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热设备。一经发现,按电热器设备功率1—3月的用电量交纳电费,私拉电线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私拉电线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坏水电设备按价赔偿工料费;故意损坏水电设备除按价赔偿工料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工料费2—10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使用水电从事经营活动、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均为盗窃水电行为。
(一)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章用电处理;
1. 在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线或越电表用电的;
2. 改变电表接线,伪造或私自更换电表,以及采用其他方法使表计不准的;
3. 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供电部门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终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5倍以下的违约使用电费(总表用电量减去其他用户的使用量等于窃电量)。对上述违章用电行为,除责令整改或没收器具或停止供电外,按私接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电费,并按1-3倍追补电费;绕越电表用电或使表计量不准的,或违章用电起讫日期无法查明的,按用户的用电容量,至少以六个月(动力用电每日按12小时,照明用电每日按8小时)计算追补电费。
(二)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章用水处理:
1.擅自改装自来水管道或在管道上接管用水者;
2.绕越水表用水或采用其他方法是水表计量不准者;
3.伪造或启动水表封印的,私自更换水表者。
对上述违章用水行为,除责令整改或停止供水外,按私接流量计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费。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如违反程序购买、使用水电设施、设备,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全责。一经发现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追究其主要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凡违章用电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基建后勤处通知后五天内到校财务处交纳追补水电费。对拒不交纳或逾期不缴纳的,则有基建后勤处作停止供水供电处理。如确需校内水电供应者,应缴清所欠电费和滞纳金,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再予以接通水电,并承担全部工料费用。
第三十一条 凡未经基建后勤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进行水电设施新(改)建,改变原供电线路和上下管线等,一切责任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负责。一经发现,基建后勤处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基建后勤处必须安排人员对全校节水节电进行巡查,发现下列情况按规定处罚,罚款所得归学校所有:
1. 教师、公共厕所长明灯:50元/次。处罚对象:物业公司、相关使用部门;
2. 办公室长明灯(下班后不关灯),50元/次。处罚对象:使用部门;
3. 下班后开无人空调:100元/次。处罚对象:使用部门;
4. 浪费学校公共场所自来水:50元/次。处罚对象:物业公司、环境卫生保洁单位、绿化养护单位、使用部门。
5. 因后勤处巡查不力,不能及时发现水电浪费现象,经核实后每次处罚综合管理科50元。
第三十三条 对违章使用和浪赞、盗窃水电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监督并向基建后勤处举报,对于损坏水电设备,私自接水接电、偷用水电等行为进行劝阻揭发,学校按收缴罚款的20%予以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以前颁布的规定和标准有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建后勤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基建后勤处
200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