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专项维修项目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基建后勤  发布时间:2020-07-22   浏览次数:497

  

  

  

中国药科大学文件

  

药大建〔202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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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专项维修项目

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中国药科大学专项维修项目施工管理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药科大学

2020年7月5日


中国药科大学专项维修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学校专项维修项目管理水平,有效控制与监督专项维修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合理有效使用维修经费,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项目,是指单项经费在10万元以上、使用财政专项拨款或学校自筹资金等进行的维修类土建、安装、装饰等工程。

第三条根据学校工作职能分工,学校基建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是学校自筹资金专项维修项目的“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领导小组是财政专项拨款专项维修项目的“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基建领导小组及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与协调学校授权的专项维修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专项维修项目必须经过立项、采购、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规定程序。对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抢修工程,基建后勤处可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条专项维修项目由基建后勤处审核维修工程立项或根据学校要求直接组织立项申报,并报学校审批确定;基建后勤处安排专业人员负责维修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并按照合同进行现场施工管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协调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服务。

第二章维修工程立项

第六条预算经费达10万元以上的专项维修项目,一般应提前一年提出申请,以便于学校纳入年度维修计划并列入专项维修经费预算。

第七条需使用财政专项拨款的维修项目(含专项中的维修改造子项),使用(管理)单位应向基建后勤处提出申请,基建后勤处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维修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预算,提出建议方案和建议预算,报学校审批后,以专项(或专项中的子项)维修工程上报立项。

第三章专项维修发包

第八条根据专项维修项目预算经费,按照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相关规定和流程确定施工单位。

院部负责实施的专项维修项目,维修施工方案在发包前必须经基建后勤处、保卫处、图书与信息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字确认。基建后勤处负责评估其施工方案对学校现有建筑、道路、管线等设施造成的影响程度并提出实施意见。保卫处负责评估其施工方案中监控设施、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学校监控消防总体规划,或其施工方案对学校现有监控、消防设施造成的影响程度并提出实施意见。图书与信息中心负责评估其施工方案中的弱电方案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或其弱电施工方案对学校现有弱电设施造成的影响程度并提出实施意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评估实验室相关环保设施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基建后勤处负责实施的专项维修项目由基建后勤处根据使用部门维修需求进行维修方案的制定以及后续项目的具体实施。保卫处负责维修方案中的安防、消防项目设计实施图书信息中心负责维修方案中智能化工程等弱电项目设计实施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维修方案中的环保相关项目的设计与实施。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九条采用项目负责人现场总负责,专业负责人分工负责制。基建后勤处指定专业人员(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负责现场施工管理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对现场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控制与协调、质量管理、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程进度管理、投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问题,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现场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和技术难题应及时向分管处长汇报。项目负责人职责:

1.协助施工单位作好开工前准备;

2.组织或参加与专项维修项目有关的技术交底、定期例会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的有关会议,协调解决有关技术和其他问题;

3.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履行专项维修项目施工合同情况,对委托专业工程监理的,检查、监督监理人员履行专项维修项目监理合同情况;

4.按照有关规定,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

5.审核专项维修项目工程款支付;

6.协助组织专项维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7.负责竣工结算初审,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

8.负责办理资产移交和专项维修项目工程资料归档;

9.负责专项维修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事宜。

第十条专项维修项目变更(签证)

当遇有涉及到工程变更(签证)情况出现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手续。施工单位未接到项目负责人通知,不得进行变更,否则,按违反合同处理。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专项维修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基建后勤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包括设计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保卫处、图书与信息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各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如维修内容不涉及设计单位、保卫处、图书与信息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不参加。未达维修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由参加验收人员在专项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报告作为送审必备资料。

第五章其 他

第十二条结算初审

专项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后28天内,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经监理、项目负责人(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初审后,送交审计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保修

专项维修项目签订合同时,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维修改造工程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维修改造工程;

2.工程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执行;

3.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防水项目质量保修金为工程价款的10%。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共同查验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施工单位保修金。

第十四条资料管理

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资料收集归档并一次移交给工程档案员。归档材料包括:立项审批文件、采购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签证)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验收文件、工程结算报告、竣工图、质量保修书等与专项维修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本办法按承担的维修项目归口管理要求,由基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专项维修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药大建〔2016〕151号)同时废止。


97号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专项维修项目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中国药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印发